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0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提出附表編號3所示債務之內容清晰之借貸契約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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