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3082號
TCDV,105,司促,33082,2016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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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82號
債 權 人 宋明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IVA JAY MAR TULIAO(杰馬)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,併分就已屆期及未屆期部分,分列請
   求金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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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