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82號
債 權 人 宋明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HIVA JAY MAR TULIAO(杰馬)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,併分就已屆期及未屆期部分,分列請
求金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