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991號
TCDV,105,司促,32991,2016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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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1號
債 權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裕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利息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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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