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9號
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進寶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向債務人購買空籃費用新臺幣13,650元之相關釋明文
件。
㈢確認原因事實所述債務人於105年1月至2月間向債權人購
買冷凍全雞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,465,447元?(與所附發票
總額1,529,844元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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