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5號
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育聖、陸育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未繳管理費明細表。
㈢提出被繼承人沈恩純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㈣查報是否於繼承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