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985號
TCDV,105,司促,32985,2016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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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5號
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育聖陸育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債務人未繳管理費明細表。
  ㈢提出被繼承人沈恩純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  ㈣查報是否於繼承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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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