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984號
TCDV,105,司促,32984,201612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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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
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
債 務 人 張瑞銘
債 務 人 趙宏榮
債 務 人 徐新娣
一、㈠債務人張瑞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趙宏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徐新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,及自本
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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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