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
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瑞銘、趙宏榮、徐新娣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(本件對債務人為各別不
同獨立之請求權)
㈡請分別提出債務人三人未繳921修繕費相關釋明文件。
㈢請提出住戶規約及921地震築巢專案住戶應分攤之修繕費
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㈣請釋明為何徐新娣只需繳921修繕費7500元之原因理由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