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66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胡志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胡志聰於民國92年8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4
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1042 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90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
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
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費率)。
㈡緣相對人胡志聰於民國94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
Cash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
循環利息3701元及違約金20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;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
(1) 999元(含)以下者,無需繳交違約金(2) 1000元至
1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元(3) 10001元至40000
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元(4) 40001元至70000元之
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元(5)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
,需繳交違約金700元(6) 100,001元(含)以上者,需繳交
違約金100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66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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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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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胡志聰 552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89729 │0000000000│07月05日起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2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月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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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胡志聰 557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│49588 │0000000000│06月16日起 │ │點六三 │
│ │元 │201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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