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
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
人
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、陳信隆共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孟修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
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
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
公司背書,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)
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,625,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。(如
借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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