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
債 權 人 振德玻璃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振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本件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
之登記資料;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㈡請敘明請求金額64,400元及原因事實中票號MD5545438號
與本件之關連性(系爭支票發票人非本件債務人)。
㈢請提出104年3月3日、4月3日債務人訂購玻璃相關釋明資
料(如訂貨單、簽收單或發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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