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264號
TCDV,105,司促,32264,2016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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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2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張棋雯
債 務 人 張臣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 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張棋雯前就讀亞洲大學時,邀債務人張臣諒
     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,借款本
     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9850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
    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
     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 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    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
     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     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
 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 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    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詎債務人張棋雯自105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
     務,迄今尚欠69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 ,另債務人張臣諒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
     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
     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26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臣諒、張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69850 │棋雯   │7月01日起  │7月05日止  │六二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06日起  │7月31日止  │五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8月01日起  │0月31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臣諒、張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9850 │棋雯   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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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