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250號
TCDV,105,司促,32250,201612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25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逸安達科技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張瑞誠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周于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壹
  拾陸元,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
  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
  利息,⑵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
  年五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六八計算之利息
  ,⑶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分之十點六五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逸安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