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25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逸安達科技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張瑞誠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周于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壹
拾陸元,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
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
利息,⑵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
年五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六八計算之利息
,⑶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十點六五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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