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23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即隆鑫精密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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