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1號
債 權 人 陳寶錦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涼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。
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