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175號
TCDV,105,司促,32175,201612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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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75號
債 權 人 洪偉民
代 理 人 洪彩瑛
債 務 人 林洺玄即林建橙即林子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伍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。查本件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主
  張於民國103年6月間借予債務人共新臺幣900,000元,然於雙
  方所協議之還款合約書,書中債務人僅承認向債權人借貸金
  額新臺幣720,000元,其中併記載有包含李建樟洪麗惠併銀
  行之利息共新臺幣900,000元,經本院嗣後命補正:
 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中,釋明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?又請求訴訟
   標的金額,其中是否包含李建樟洪麗惠,因何由洪偉民
   併請求,請釋明其中多數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?
  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陳報補正,其內容主張並不包含
  第三人李建樟洪麗惠部分,基此,對於債務人請求之金額,
  僅准許借貸金額新臺幣720,000元,扣除已還款之新臺幣
  249,643元,為得請求金額外,其餘駁回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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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