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72號
債 權 人 家晟天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侯敏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玉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其計算方式。
㈡補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十樓之第一類完整
建物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