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77號
債 權 人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
出釋明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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