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71號
債 權 人 陳瑞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連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敘明請求金額150萬元中利息30萬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。(依民法第207條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
再生利息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