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071號
TCDV,105,司促,32071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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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71號
債 權 人 陳瑞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連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請敘明請求金額150萬元中利息30萬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。(依民法第207條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
  再生利息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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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