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854號
TCDV,105,司促,31854,201612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吳震雄即東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
  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保全契約書影本及請求
   金額之計算式為何?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