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745號
TCDV,105,司促,31745,2016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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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
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訂購單、送貨單
   或簽收單)。
  ㈡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証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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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鋆沃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