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
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訂購單、送貨單
或簽收單)。
㈡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証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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