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9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吳鳳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捌拾叁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吳鳳鶯於民國94年8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4311780149758503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5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24
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4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
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緣相對人吳鳳鶯於民國
85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
5408050042258709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5月起各筆
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99元及
違約金暨手續費43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
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69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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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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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鳳鶯 431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89668 │1780149758│10月 22日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503 │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 1日 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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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鳳鶯 540│自民國 095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40000 │8050042258│10月 25日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709 │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 1日 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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