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564號
TCDV,105,司促,31564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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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6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黃耀文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又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,不得轉讓,前開 規定於支票準用之,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票號SMA5617868、SMA5617869、SMA3213625之支票3紙 為記名票據,以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為受款人,且 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,是債權人無以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票據 上權利,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,顯無理由,依 上揭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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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奇興設計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