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5號
債 權 人 詮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金樂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
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並請更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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