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544號
TCDV,105,司促,31544,20161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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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44號
債 權 人 莊文敏
債 務 人 盧信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務人其餘之請求駁回。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,利息不
  得滾入原本,再生利息。查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所陳
  報之補正狀中,其關於利息請求計算方式,與上開法條規定不
  合,且其本金請求計算亦有誤,應予一併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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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