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525號
TCDV,105,司促,31525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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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2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宣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請確認請求標的一、中之②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漏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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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