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9號
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宗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繼承相關資料:⑴被繼承人周宗德除戶之戶籍謄本。⑵全
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⑶繼承系統表
。
㈡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(按繼承人對
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
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債務人周宗德已
死亡,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
之後,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。本件債務人僅
需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宗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。)?
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㈢陳報本件債務人完整且正確之姓名,並確認債務人等是否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記載與事實理由欄
之記載不符)
㈣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。(因與欠款記帳明細清單金額
不一致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