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289號
TCDV,105,司促,31289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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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9號
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宗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繼承相關資料:⑴被繼承人周宗德除戶之戶籍謄本。⑵全
  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⑶繼承系統表
   。
 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(按繼承人對
  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
   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債務人周宗德
   死亡,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
   之後,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。本件債務人僅
   需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宗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。)?
   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
  ㈢陳報本件債務人完整且正確之姓名,並確認債務人等是否
   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記載與事實理由欄
   之記載不符)
  ㈣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。(因與欠款記帳明細清單金額
   不一致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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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