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6號
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楊秀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被繼承人張楊秀員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(被繼承人之
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
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)。
㈡確認請求之債務人為何?請求之聲明是否正確?又是否請
求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「連帶」負清償責任?(按繼
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
償責任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債務人張
楊秀員繼承開始時間應係於上開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
公布之後,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。本件債務
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楊秀員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
,另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記載是否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
責。)
㈢確認原因事實請求金額21,02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,如有誤
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