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280號
TCDV,105,司促,31280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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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
債 權 人 江知恆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 江嘉倫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 江永祥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
兼前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黃碧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世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被繼承人江正義借款予債務人劉世民之相關資料(如
   匯款單等)
  ㈡查報本件聲請金額11,200,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
 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按依民法第203
   條之規定,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定年利
   率為百分之五)
  ㈣提出江正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
   (應向被繼承人江正義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辦理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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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