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
債 權 人 江知恆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 江嘉倫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 江永祥即江正義之繼承人
債 權 人
兼前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黃碧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世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江正義借款予債務人劉世民之相關資料(如
匯款單等)
㈡查報本件聲請金額11,200,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
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按依民法第203
條之規定,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定年利
率為百分之五)
㈣提出江正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
(應向被繼承人江正義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辦理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