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
債 權 人 吳任志
債 務 人 林紹章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
,票面金額共計僅136750元,雖債權人提出和解書影本乙
份,惟債權人非該和解書當事人,是債權人超出前項所示
金額之請求釋明不足,應予駁回)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