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096號
TCDV,105,司促,31096,2016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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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
債 權 人 吳任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紹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吳任志是否為本件債權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依和解書甲方為林紹章
   乙方世高實業有限公司志中行實業有限公司、金品科技
   資訊社、海卡索企業有限公司,非吳任志為乙方。)
  ㈢請提出請求金額貨款20425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發票、
   收據、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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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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