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9號
債 權 人 邱華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(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永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。
㈢債權人之請求既已取得105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之確定判
決本得據以聲請執行,顯有重複請求之必要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