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0960號
TCDV,105,司促,30960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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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6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王進財即王勤錠即王清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
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
 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
  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
 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王進財即王勤錠即王清森於民國89年11月17
    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VISA CARD:NO:4579
     -6633-0121-0702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
    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
     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
    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     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     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
     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
     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
     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
    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
     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
     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3月23日止共消費
     簽帳75,64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
  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     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     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
     用卡約定條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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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