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4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文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「廖文娟」抑或「廖文絹」?並提出債務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因聲請狀所載與所附
證物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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