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36號
債 權 人 天匯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珠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提出103年10月至105年9月滯納金 新臺幣1,755元及新臺幣81元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。㈢請求滯納金計入本金再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此 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