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36號
債 權 人 天匯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珠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103年10月至105年9月滯納金新臺幣1,755元及新臺幣
81元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㈢請求滯納金計入本金再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