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0833號
TCDV,105,司促,30833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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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
債 權 人 吳秀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乙鈞黃覺曇黃科眾黃璿叡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本件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8號似為同一債權,如係
   重複聲請則無實益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駁回本件聲請。
  ㈢相關事實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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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