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
債 權 人 吳秀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乙鈞、黃覺曇、黃科眾、黃璿叡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本件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8號似為同一債權,如係
重複聲請則無實益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駁回本件聲請。
㈢相關事實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