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32號
債 權 人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馬台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玉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門牌號碼「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8樓之27
」「所有權人:彭玉婷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