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0198號
TCDV,105,司促,30198,2016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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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8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吳震雄即東昌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委由債權人提供保全服務,詎債 務人違約終止契約,依契約規定,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6,9 40元,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。
三、惟查,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:「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。㈡查報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釋明,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,並請具狀 更正。㈢陳報本件服務費26940元之計算式。」,嗣債權人 於同年12月8日提出補正狀,補正狀上所載債務人賴振輝冠皇企業社,非本件債務人徐吳震雄即東昌企業社,且就補 正裁定所載命補正之事項迄未補正,揆諸前揭規定,債權人 就其請求並未釋明補正,應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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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