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0197號
TCDV,105,司促,30197,201612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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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7號
債 權 人 蔡三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勇劉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得據以請
   求自105年7月15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為何(除第1期以外
   ,其餘清償日期均非105年7月5日)?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
   ,並請具狀更正(如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)
   。
  ㈡陳報是否對劉草為本件之請求,倘是,並請具狀更正為「
   債務人」劉草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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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