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7號
債 權 人 蔡三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勇、劉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得據以請
求自105年7月15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為何(除第1期以外
,其餘清償日期均非105年7月5日)?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
,並請具狀更正(如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)
。
㈡陳報是否對劉草為本件之請求,倘是,並請具狀更正為「
債務人」劉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