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44號
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
債 務 人 陳木增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依聲請狀附文心百利社區住戶管
理規約第10條第4款規定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%計
算,債權人就得據以請求逾越年息5%利息部分未予釋明,
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)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