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6號
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增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㈠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公所備查函 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。)㈡請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是否有 誤?(依所附文心百利社區住戶管理規約第十條第四款:區 分所有權人若在逾二期(含)以上未繳納應繳金額時,以未繳 金額之年息5%計算)㈢請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其 計算方式。㈣請確認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門牌號碼是否有誤( 因與建物謄本不一致)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5日送 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