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3號
債 權 人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蔣依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瑞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(依狀附文心百利社 區管理規約第十條第四款:區分所有權人若在逾二期(含)以 上未繳納應繳金額時,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 ㈡請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。㈢ 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之門牌是否記載有誤,如記載無誤 請釋明何以與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不符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 5年1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