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9598號
TCDV,105,司促,29598,201612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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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,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(正 確: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)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 及請求之依據(依聲請狀載為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, 惟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期間之約定,無從釋明本件之請求 )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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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確: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