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9號
債 權 人 王淑鈴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 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 修法理由參照)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 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所謂 能「即時調查」,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「同時提出」可供 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,如未同時提出,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 要(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)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向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借貸新臺幣 300萬元,並以其配偶所有之土地乙筆設定抵押權予彰化縣 溪湖鎮農會,並將其中之295萬元再借貸予債務人,嗣債權 人屢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,債務人均不理會,爰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云云。
三、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債權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存摺明細影本為證,依該存摺明細影本所 示,僅能得知農會放款300萬元,債權人並提領295萬元現金 等情,惟不足釋明債權人將前開295萬元之金錢借貸予債務 人,經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借款 295萬元之釋明資料,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 ,債權人迄未補正,尚難認已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 之債權存在,揆諸首開說明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 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應駁回本件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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