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9124號
TCDV,105,司促,29124,201612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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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
債 權 人 立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。(如合約書、契約書)】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6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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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綺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