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9069號
TCDV,105,司促,29069,201612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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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
債 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靜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梓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(管理費計收標準、項目、每 期應收金額、計算期間)。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管理費積欠之 期間。㈢提出債務人未繳款之釋明資料。㈣提出債權人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資料(如主管機關對於主任委員認可之函覆)。 」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 記 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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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