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
債 權 人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劍秋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一、台端登文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經授中 字第1013407189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 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)。二、依狀附契約內容所示,債務人於工作經驗收後始 需付款,債權人應陳報本件工件是否業經驗收並提出證據資 料釋明。】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 債權人為送達,其寄存之日為105年11月10日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 力;亦即應自105年11月2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。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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