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
原 告 邱騰毅
訴訟代理人 邱微欣
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
被 告 大鎵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
訴訟代理人 劉櫻美
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被 告 陳志強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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