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6號
聲 請 人 徐唯珊
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930F71 號)所載:資方同意給付勞方(編號27徐唯珊)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等事件 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 成立,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(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)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 行調解,於105 年10月3 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內容為: 「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 (二)所示之金額給付」等語,及依調解紀錄所附請求金額 明細表(二)之編號27所載內容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 月未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1 萬6,545 元、5 月份端午獎金 2 萬250 元、6 月應付薪資5 萬5,150 元、8 月資遣費10萬 5,917 元,並扣除已付之2 萬元安定費,共17萬7,862 元等 情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10月13日中 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 稽,本院並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紀錄查閱無誤。足認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依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。惟 相對人竟未履行,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規定,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 與法尚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、第2 項,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玟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洪翊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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