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05年度,85號
TCDV,105,勞執,85,2016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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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勞執字第85號
聲 請 人 潘仲凱
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(案號:1930F71 號)所載:資方同意給付勞方(編號11潘仲凱)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 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5 年10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,依調解結果之成立內容約定:「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 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(二)之金額給付」,惟相 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(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)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委員進 行調解,於105 年10月3 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 為:「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 細表(二)所示之金額給付」等語,而其請求金額明細表( 二)編號11潘仲凱部分所載內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 月未付款薪資1 萬8,846 元、5 月份端午獎金2 萬8,250 元 、6 月應付薪資6 萬2,819 元、7 月應付薪資6 萬2,819 元 、8 月應付薪資4,251 元、8 月資遣費18萬6,243 元,扣除 已付之2 萬元安定費,合計應給付聲請人34萬3,228 元等情 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10月13日中市 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,足 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 務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,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、第2 項,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蘇文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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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